居住權是《民法典》新增加規(guī)定的一項新型用益物權,其影響涉及房產買賣、租賃以及養(yǎng)老等各方面。近日,深圳公證處出具了首宗居住權合同公證書。據(jù)悉,居住權合同公證可實現(xiàn)居住權和所有權分離,還可廣泛運用于離婚財產分配、以房養(yǎng)老、企業(yè)房產員工居住等情況。
深圳市民陳女士離異后名下?lián)碛幸惶鬃≌湍赣H、女兒一家三代同堂。該住宅是陳女士接受母親的贈與取得,因為她承擔了贍養(yǎng)照顧母親的主要義務,但陳女士的親姐姐對贈與頗有微詞。陳女士希望讓剛工作的女兒有穩(wěn)定居所并保障母親老有所居,不過其女兒有購房意愿,不想接受贈與房產。
深入了解陳女士的法律需求后,深圳公證處高級公證員江梅建議其通過居住權合同公證解決難題。合同約定,陳女士的女兒可無償擁有房屋的居住權直至去世;陳女士的母親可作為共同居住人,雖不擁有居住權,但可與陳女士的女兒共同居住,并由其照料。
在辦理居住權公證時,公證員再三確認合同目的真實性,并非以居住權合同之名義行購房或借貸之實,并無其他虛假意思表示的情形,并告知陳女士其女兒享有的居住權與母親享有的居住權益之間的差異。強調女兒享有的居住權只有在辦理居住權登記后才能設立,其女兒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其母親享有的居住權益不需登記,但是不能對抗所有權人、善意買受人、抵押權人等對住宅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益。
近日,陳女士已與女兒攜居住權合同公證書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完成居住權登記手續(xù)。
深圳公證處方面介紹,辦理居住權合同公證可簡化居住權登記流程,同時可避免因遺失合同導致的糾紛。有公證人員專業(yè)知識支撐和公證機構信用背書,合同更加嚴謹,流程更加規(guī)范,更具有保障效力。公證文書具有最高證據(jù)效力,在發(fā)生糾紛時,如無相反證據(jù),將被法院直接采納,成為維權的核心證據(jù)。
公證員提醒,市民在辦理居住權合同公證時,可約定證據(jù)保全條款,若今后居住權人出現(xiàn)違約情形不愿配合清退,或居住權人去世,而共同居住人不愿清退住宅時,公證機構可依照居住權合同中事先約定的送達程序及保全證據(jù)公證條款,對送達清退告知書、清退過程進行保全證據(jù),減少對屋內物品的種類、數(shù)量及現(xiàn)狀發(fā)生爭議。
上一篇:響水縣公證處上門服務獲好評
下一篇:首例微信零錢繼承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