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對其現(xiàn)姓名之外,在戶籍登記的其他姓名予以證明的公證。
1.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申請人的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jīng)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申請人人事檔案部門或戶籍所在公安機關出具的曾用名證明(戶口簿上有曾用名記錄的,可不必提供);
4.如委托他人代辦,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件及委托書;
5.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jù)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jù)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6.公證書用于美國、韓國、奧地利、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等國,需要加做譯文相符公證。
注意:以上材料為代辦公證簡化所需材料,若本人親自辦理所需材料較多,詳情咨詢公證處或其他相關機構。
1.全國各省公證處的公證費用不同,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2.除公證費以外,其他可能產(chǎn)生的費用有:公證書翻譯費、文書翻譯費、副本費等。
3.公證書翻譯費、文書翻譯費價格根據(jù)您需要翻譯的語種有所差異。
4.副本費根據(jù)您所需的公證書副本份數(shù)收取,每增加1本副本收取1份副本費。
備注:費用支付后,因個人原因撤銷申請,若材料已審核還未送及公證處受理則收取相關服務費;若已送往公證處受理,公證處將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具體以實際情況為準。
正常辦理為4-6個工作日。如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經(jīng)公證處同意后可辦理急件。因補充材料、向國內(nèi)請示核實情況、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nèi)。
注意:以上時間僅為一般介紹,請有辦證需求的申請人務必辦理前與我司工作人員聯(lián)系,以實際辦理時間為準。點擊了解:外交部認證常見問題
?。?)發(fā)起申辦:您可以直接在本平臺發(fā)起申請,服務會根據(jù)您的申請要求,告訴您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
(2)審核材料:根據(jù)公證事項的不同,您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個人信息與證據(jù)材料,提交后我們將會對您的申請進行審核。審核期間,可能要求您補充額外的證據(jù)材料。
?。?)繳納費用:材料審核無誤后,您可以在直接使用支付寶、微信等支付工具支付公證費用。
(4)公證處受理:繳費成功后,我們會將您的材料代送到公證處進行辦理,您只需等待系統(tǒng)通知您辦理結果即可。
?。?)領取公證書:我們會采取郵寄或者上門自取的方式來交給您已辦理好的公證書。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后再予證明。
2.當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
3.為便于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jīng)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